如果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有限公司的小股東要和其他股東一起及時對公司進行清算。拖延清算的,小股東可能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比如小股東投資入股20萬元,此時公司負債400萬元不能清償。那么小股東可能對400萬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公司解散事由出現后,有限公司的股東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對于有限公司的小股東而言,這個清算的義務必須要引起高度重視。因為,如果不及時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更嚴重的情況是,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可以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
參考法規:
《公司法》百八十三條 【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公司因本法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實際控制人原因造成,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